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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中铺工业园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临洮在线 发布时间:2011/8/20
第一章 园区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临洮县中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是县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直接管理园区的各项事务,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按园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编报园区建设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方案。

(四)负责进园区建设项目的初审工作。

(五)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制定园区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八)负责园区内项目用地的具体规划和安排。

(九)负责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行的管理和服务。

(十)负责与有关部门就园区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协调。

(十一)负责对园区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备案。

(十二)监督、检查园区内企业生产建设情况,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条 根据园区发展及管理的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管委会可设若干内部机构具体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公司是具有投资开发性质的投融资主体和经营实体,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园区管委会的指导下,以独立法人的形式对园区的开发建设进行公司化、市场化运作。

(二)对园区内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和经营,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有偿投入、有偿使用、有偿服务,并负责园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仓储物流、信息咨询等业务。

(三)对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通过投资、改制、参股、控股、拍卖、出让、社会化经营等方式进行重组运营,依托政府财政注入的资金和拥有的优良资产向银行担保抵押贷款,依托可经营项目,最大限度地募集社会资金,吸纳外资、集体、民营等资本参与园区建设。

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产业方向

第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一园多区,重点发展”的原则,实施园区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

第五条 园区规划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区域经济社会和特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相衔接。编制和调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规划用地规模应科学、合理,为园区发展留足用地空间。

第六条 园区分阶段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一定规模和项目承载能力。

第七条 园区实行“一园多区”的发展模式,并科学进行产业布局。可根据区位优劣、发展现状和生态环境,确定建筑建材区、化工和装备制造区、精深电子和农副产品加工区、仓储物流区和公共服务区等。

第三章 基础设施和土地管理

第八条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 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制定近期、中期、远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园区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等资产的运营、管理由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财政拨款和政策性金融贷款为主。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将园区建设纳入资金和项目计划,积极挖掘潜力和向上争取,为园区发展给予资金和项目支持。

第十三条 县政府在园区设立“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征储。

第十四条 园区土地规划分为起步区、发展区和预留区。园区土地的使用遵循“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集约节约、合理利用”的原则,由管委会负责具体规划和安排,由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的调整和出让、租赁。

第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严格遵循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认真做好具体项目的用地安排工作,保证用地需要。土地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园区范围内土地的执法监察力度,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把关,中铺镇要密切配合,确保园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和占用园区土地。土地、财政部门要加快进行园外可利用土地的调查和储备工作,以满足园区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园区用地可以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供地。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投产,否则,管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投入的厂房、设备、设施自行拆除。在使用年限内转让或出租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并经管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县国土局要对已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园区内土地及时安排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应在2年内完成供地。

第十八条 鼓励被征地村利用村留用地建设工业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租赁经营,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目前暂无足够条件实施建设的村留用地,可采用“长规划、短安排”的办法,短期先用于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长期按照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九条 鼓励入园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建设多层厂房的企业,根据情况适当减免城建配套费。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实行限期建设,其建设项目应自规划选址方案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开工建设。建筑体量较大、或设备工艺设计等有特殊要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延期开工,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开工建设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竣工的,也应提前30日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竣工时间最长也不能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健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条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开工日期、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建筑容积率、建成投产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同时合同应进一步明确以下条款:

(一)入园企业未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抵押、转让(分割)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使用功能。

(二)入园企业在超过规定期限不动工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入园企业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动工开发建设,但将平面布置图明确应该建造建筑物的区块擅自改为绿地、花坛、场院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构筑物按评估价偿还。

(四)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达不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的,应予以纠正,确无办法纠正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违约金。

(五)入园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申请退出全部或部分土地的,须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

(六)入园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全部或部分土地的,地价数额应在该企业用地转让或抵押变现当中先由政府收回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加大土地利用监督检查力度,入园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及其它土地利用要求进行建设。县国土部门应会同园区管委会,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各项条款逐项检查,并建立入园企业土地利用日常跟踪管理台帐跟踪落实。对跟踪管理中发现的闲置土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入园企业用地专项验收制度。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县国土局及有关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达到要求的,给予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对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暂缓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并向园区管委会补缴地价优惠部分。

第二十四条 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进程,园区内所有工业用地,均推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四章 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市、县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在土地开发利用、税收、各项收费、投资环境、投资者政治和生活待遇、引资者个人奖励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行。对此,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认真执行,积极支持,保证落实。同时,各部门掌握和向上争取的各种专项资金和专项费用要优先支持入园企业并跟踪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优惠政策的兑现和监管工作由管委会具体负责。要以诚信为本,确保政策的全面、及时兑现要强化监督,确保政策的真实、准确兑现。县政府在园区设立“政策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各种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二十八条 园区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条件和优惠政策,遵循园区产业发展方向,采取全方位、多形式的招商引资措施,招引一批高质量、高科技、循环型企业入驻园区。

第二十九条 县招商主管部门要把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做为重要任务和主要载体,整合全县各种资源,形成整体合力,制定可行方案,全力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企业入驻园区,在利益分配上将给予科学合理的政策优惠。

第五章 入园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在园区内不得兴办技术工艺落后、严重污染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入驻园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园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原则上为工业项目,并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较高的附加值,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原则上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高新产业可适度放宽。

(四)遵守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遵守园区关于基础设施、优惠政策及运行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三十二条 符合以上条件,可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按程序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定。签订协议后组织办理入园和各项开工建设手续。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对入园企业申请后的各种审批手续实行代办、领办服务。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协调各窗口并设立专门机构,实行“绿色通道”,全程为园区企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政部门要在政策上全力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在企业注册、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环境评价、开工建设、供电供水、通讯广电、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认定等方面简化程序,放宽标准,压缩时限。要根据自身职能,对园区日常管理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就管委会职责权限进行衔接,并设定相应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和中介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及其各部门窗口要积极主动为园区企业服务。要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对园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土地、税收、收费等各项优惠政策,绝不允许拖延、刁难、勒卡等现象发生,否则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运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十七条 辖区内的派出所、交警队、自来水厂、变电所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协助园区管委会开展园区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要强化对园内企业的政策保护工作,追究违规和干扰园区正常秩序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为园区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园内劳动用工、社会保障、人才交流、项目申报、商品展示、环保监察、安全监察、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管委会根据园区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四十一条 管委会要建立园内企业档案库。园内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向管委会报送相关资料和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管委会要加强对园内企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存在和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好园内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的综合统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园内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更换法人代表、合并、分立、迁移、歇业等要经管委会备案。

第七章 入园企业建设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入园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规划平面布置、建筑设计方案须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入园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原则上统一纳入园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范围,确需在内部设置的,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市、县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经园区管委会同意。

第四十六条 入园企业临路围墙原则上应采用空透围墙(铸铁或锻铁栅栏)。企业建筑红线的后退,按相邻道路宽度和建筑层数的不同,原则上规定为:

        园区主路    园区主路   园区主路
         30m≤L 20m<L<30m L≤20m
低层建筑    6m   4m 3m
H<10m
多层建筑    8m   6m 3m
10m<H<18m
高层建筑    10m   8m 5m
H﹥18m

具体标准按《临洮县中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入园企业厂区内的地面标高,按《临洮县中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并与周围企业厂区相衔接,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企业厂区内的地面标高的,须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入园企业厂区内雨污排水系统,应与园区市政系统工程相衔接,污水排放采取暗管接入方式进入主排污管。

第四十九条 园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县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0日起施行。





一、工商注册

1、办理地点:临洮县工商局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3、需企业提供的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

1、办理地点:临洮县质监局

2、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3、需企业提供的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的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还需省贸易经济合作厅颁发的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一份);(2)企业公章;(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主管部门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无主管部门单位除外)。

三、税务登记

(一)地税登记

1、办理地点:临洮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2、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刻办理。

3、需企业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公司章程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7)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国税登记

1、办理地点:临洮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2、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当日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3、需企业提供的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5)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外);(8)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9)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环评审批

1、办理地点:临洮县环境保护局

2、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3、需企业提供的资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六份;(2)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一份;(3)立项批复;(4)城建局出具的项目规划意见(“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套;(5)国土部门土地预审意见。备注: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在县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在市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在省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具体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参照《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甘环发[2009]23号)和《定西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定环发[2009]41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五、项目立项(备案)

(一)自筹资金的项目备案

1、办理地点: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

2、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3、需企业提供的资料:(1)立项申请 (对临洮县发改局);(2)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①建设单位基本情况②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③建设规模、内容、地点④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市场分析及产品销售⑤投资强度和资金筹措⑥项目进度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测算);(3)项目投资协议书;(4)项目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征用土地款、单价,建筑物单价、价款,有关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购置费用及流动资金);(5)规划设计初始方案图,即平面布置图(应由具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申请国家贷款的项目立项

1、办理地点:临洮县住建局

2、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需企业提供的资料:(1)立项申请 (对临洮县城建局);(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数;(3)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①建设单位基本情况②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③建设规模、内容、地点④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市场分析及产品销售⑤投资强度和资金筹措⑥项目进度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测算);(4)项目投资协议书;(5)项目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征用土地款、单价,建筑物单价、价款,有关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购置费用及流动资金);(6)规划设计初始方案图,即平面布置图(应由具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六、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发证

1、办理地点:临洮县国土局

2、办理时限: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15日办结。

3、需企业提供的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①申请人的名称、住址、主管单位的名称。②所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等级、价格;③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权属来源及其证明材料;④其他事项:申请土地设定登记的理由、土地变更登记的理由及其依据;⑤申请人签字盖章(变更登记的需转让双方签字盖章)。(2)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等;(4)项目立项批复、项目用地批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批复等;(5)出让金缴费票据及契税票据;(6)申请人委托他人进行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由申请人受权的委托书(委托书须由委托人主管单位核实签章并加注意见)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7)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

1、办理地点:临洮县住建局

2、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需企业提供的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2)立项批复;(3)城建局发放的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4)符合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用地勘测成果一套;(5)总平面图;(6)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八、消防审批

1、办理地点:临洮县公安消防大队

2、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3、需企业提供的资料:(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单位申请书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建筑工程计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立项报告;立项批复);(3)具备县城建局认可的总平面图;(4)建筑工程的选址定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应报送全套图纸一套。图纸应有设计院图章及建筑师资格章;(5)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图;(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明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新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8)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9)消防设计文件;(10)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工程竣工验收时需提供的资料:(1)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5)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建、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8)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9)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九、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

1、办理地点:临洮县住建局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3、需企业提供的资料:(1)图纸审查报告(原件,一式五份);(2)消防审查报告(临洮县消防大队);(3)相关表格及示范文本格式(可从网上下载)。

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1、办理地点:临洮县住建局

2、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需企业提供的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3)《建设项目报建费审核缴款通知单》;(4)勘察部门出具的正式坐标放线资料;(5)国土权属文件(出让、转让或划拨土地、需提供征地批准文件或供地单位(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土地出让、转让或划拨意见书1份);(6)消防审查通知书(总平面图上盖章)。

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1、办理地点:临洮县住建局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3、需企业提供的资料:(1)中标通知书;(2)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计取和拨付协议;(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4)开工前安全评价表;(5)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方案;(6)项目经理压证。

十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部分)

1、办理地点:临洮县住建局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3、需企业提供的资料:(1)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2)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必须招标的工程)原件;(3)建设用地手续(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验原件留复印件);(5)监理合同、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6)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签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会签表、安全监督备案、计委批复、质监手续、施工图审查报告(原件);(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验原件留复印件);(8)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原件);(9)工人工资保证金监管协议和入账凭证。

工程竣工验收时需提供的资料:(1)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5)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建、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8)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9)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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