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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指南

信息来源于:临洮在线 发布时间:2011/8/20
一、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立项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名称登记。凡属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非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名称登记,向企业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申请名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1、组建企业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由企业自己书写);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准文件(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不提交批准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在项目批准后,从工商行政管理局索取):
  5、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一般由商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并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时,应同时申请外文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登记主管机关向投资者核发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投资者应凭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签订合同、章程。核准登记的名称保留期为半年,在保留期内,外商投资企业不申请企业登记的,其名称自然失效。在企业经核准登记前,不得以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开业登记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申请开业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式二份):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凭批准证书向登记主管机关索取一式二份);
  2、合同(独资企业免交)、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其中副本原件一份);
  3、项目建议书,可性行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不提交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人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中方人员要附人事部门出具的简历);
  7、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完备,登记主管机关即可受理。从受理登记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向外商投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项目经董事会同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式二份);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登记主管机关索取);
  2、董事会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住所、人员、经营范围变更除外);
  4、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企业类别,还应提交合同、章程修改协议;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合法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变更正、副董事长和正、副总经理,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中止经营或期限届满,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式二份);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缴回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以及企业印章;
  6、其他有关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凡注册资本出齐、已投产开业,均可在异地设立 经营性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首先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未出齐和未投产开业的,不得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齐备,登记主管机关即可受理登记。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六、企业年度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要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办理年检手续,由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领取、填报年检报告书,同时提交经审验的企业会计报表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未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过验资报告的,还应交验资报告。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合格的,通过年检。
  七、登记费缴纳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费按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业登记费三百元。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费一百元。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费一百元,其中变更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开业登记费标准缴纳。
  5、年检费五十元。
  6、营业执照副本、每份缴纳工本费十元。
  7、营业执照正本遣失补领,每份缴纳工本费五十元。
  八、其他
  1、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投资各方应按合同或章程的规定按期如数缴付注册资本,并及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情况表。注册资本缴付后,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并及时将验资报告送登记机关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领照后,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方式,不得从事经营本企业产品以外的国内商业和进出口业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悬挂式,应悬挂在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或主要办公场所,其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可以申请领取若干份。副本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应及时申领。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登记主管机关同意,登记主管机关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生效。营业执照不得擅自复印、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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